質檢特函〔2013〕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以下簡稱新鍋規)將于
一、生產
(一)過渡要求。
(二)T形接頭的連接。
在執行新鍋規
(三)無損檢測。
1、A級鍋爐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接接頭。
執行新鍋規
2、C級熱水鍋爐。
執行新鍋規
(四)零部件水壓試驗。
零部件水壓試驗按照新鍋規
(五)管道設計。
鍋爐范圍內管道由具備相應級別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單位設計時,不再要求對其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六)有機熱載體液相傳熱系統循環泵。
執行新鍋規
(七)關于D級鍋爐。
產品參數符合新鍋規
(八)移動式鍋爐。
安裝移動式撬裝鍋爐(指鍋爐系統由鍋爐制造單位集成在一個底盤或框架上的移動式鍋爐)固定就位,其安裝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一次性辦理鍋爐使用登記手續,變化使用地點時不需要重復辦理使用登記,但應當告知變化后使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九)制造許可級別。
鍋爐制造許可的級別仍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
(十)其他。
1、鍋爐尾部受熱面加裝由耐硫酸露點腐蝕鋼(09CrCuSb)制造的受熱面時,如使用條件及技術要求符合GB150 《壓力容器》的相應規定,不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和核準。
2、燃油(氣)鍋爐改為燃氣(油)鍋爐且只更換燃燒器時,其改造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但改造單位應確保更換后的燃燒器及安全附件應當符合新鍋規的相關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鍋爐。
按照原規程制造出廠的在用鍋爐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按新鍋規進行調整。
(二)關于有機熱載體脫氣和脫水。
在執行新鍋規
三、定期檢驗
鍋爐定期檢驗的結論和檢驗技術要求仍按現行《鍋爐定期檢驗規則》(99版)執行。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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