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規范和推進大型成套裝置中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基于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應用,在總結近年來成熟經驗和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基于風險檢驗的條件和承擔單位
(一)經使用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或第三方機構對大型成套裝置中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進行安全管理評價后,符合TSG 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1要求(以下簡稱“規程要求”)的,使用單位可以自主委托經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開展基于風險的檢驗(RBI)(以下簡稱RBI檢驗)。
(二)承擔RBI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RBI檢驗機構)應當具有RBI檢驗資質,從事RBI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熟悉RBI檢驗的有關國家標準和專用分析軟件。
二、基于風險檢驗的實施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使用單位應當由上級主管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對其開展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評價(包括應用條件的符合性審查和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風險評價),評價的各項要求不得低于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中關于承壓設備系統基于風險檢驗的安全管理評價的相應規定(以下簡稱“評價要求”)。
(二)使用單位直接向RBI檢驗機構提出RBI檢驗的書面申請。RBI檢驗機構應當對通過安全管理評價,符合“規程要求”的使用單位報送的各項資料進行審核,并告知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承擔RBI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風險以及風險可接受程度和設備定期檢驗的情況,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RBI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對于應用RBI檢驗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據檢驗策略制定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具體檢驗計劃;RBI檢驗機構負責依據檢驗策略制定具體的檢驗方案并實施檢驗,出具RBI檢驗結論報告并給出檢驗有效期。
(四)RBI檢驗機構對其檢驗結論負責。RBI檢驗結論由使用單位報辦理設備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對于已經通過RBI檢驗并在檢驗有效期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當其原料、工藝、管理等環節發生變化,可能影響檢驗策略的有效性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告知實施RBI檢驗的檢驗機構。
(六)RBI檢驗機構在實施RBI檢驗過程中,發現使用單位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實施RBI檢驗工作,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給辦理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
(七)對于三年內發生過特種設備較大安全事故的、被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或掛牌督辦的使用單位,不得進行RBI檢驗。
三、對應用基于風險檢驗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 RBI檢驗機構應及時對所開展的RBI檢驗工作進行總結,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完成的RBI檢驗工作進行后評估,包括工作對象是否符合“規程要求”和“評價要求”、工作依據是否滿足 相關規程和國家標準、檢驗方案及結論是否完整等,后評估時可對開展RBI檢驗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條件進行抽查。
(二)第三方機構應當每年對所進行的后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四、其他
(一)上述第三方機構應當是特種設備行業中具有專業性、非營利性特點且與申請單位、RBI檢驗單位無利害關系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并落實其安全管理職責。
(三)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安全管理評價結果、RBI檢驗結論、檢驗策略等,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并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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