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燃氣從業人員)考核管理,提高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燃氣從業人員教育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從業人員是指燃氣經營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三)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運行工、液化石油氣庫站運行工、壓縮天然氣場站運行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運行工、燃氣用戶安裝檢修工、瓶裝燃氣送氣工、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燃氣從業人員考核工作。考核組織、證書管理、發展規劃、制度標準、大綱教材、考核題庫、信息化建設等具體技術輔助工作可由其所屬建設從業人員教育機構實施。各設區市燃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市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標準規定、工作程序、教材題庫等,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考核、證書管理和機構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參加有關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等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實行實名制管理,燃氣經營企業應確保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章 專業培訓
第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為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責任主體。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自主對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對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不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對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第六條 自主對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師資力量、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并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受燃氣經營企業委托,承擔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將師資力量、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等情況書面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并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燃氣經營企業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自主開展或委托培訓機構開展專業培訓,要確保培訓質量。應依據、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編制的職業標準、專業培訓大綱開展專業培訓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經營類別(范圍)或崗位需要,自主組織開展或委托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實操培訓,并做好相關資料留存。培訓機構等開展實操培訓,須在師資力量、教學場地、設施設備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三章 專業考核
第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對本企業報名參加專業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情況進行承諾,并對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參加專業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應為本企業年滿16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身體條件的現職在崗職工。
第十一條 專業考核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由燃氣經營企業登陸“山東省燃氣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為本企業需要參加專業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進行報名。
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考核、考務等工作,并做好相關工作人員的考務培訓,明確工作職責,保證考核秩序和質量。
第十三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專業考核實行計算機無紙化考核。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證書核發及管理
第十四條 經專業考核合格人員,發放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加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印章及鋼印。合格證書的核發、變更、補辦和注銷,通過管理系統完成。合格證書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冒用。
第十五條 合格證書換發為電子證書后,證書核發及管理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燃氣從業人員可以根據個人或燃氣經營企業的發展需要同時持有不同人員類別(工種)的合格證書。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合格證書自發證之日起每五年,持證人員應參加不少于三十學時的繼續教育(每學時按45分鐘計算)。繼續教育采用網絡在線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與測試考核相結合的模式。修滿繼續教育學時并經測試考核合格為繼續教育合格。逾期未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燃氣從業人員,其所持有的相應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下,組織本企業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的燃氣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在線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自主對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開展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氣經營企業和開展集中面授教育的培訓機構,應執行本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應采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編制的燃氣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確保燃氣從業人員通過繼續教育掌握燃氣行業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全知識和“四新技術”等,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意識。
第二十條 網絡在線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結束后,由燃氣經營企業登陸管理系統為本企業需要參加測試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進行報名。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對本企業報名參加測試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的網絡在線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學時數量等情況進行承諾,并對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下,自行組織本企業完成網絡在線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氣從業人員進行測試考核。測試考核采用網絡在線答題模式。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合格人員所持有的合格證書應加蓋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充分發揮“互聯網+”優勢,大力推進電子化標準考場建設和相關軟件系統研發,逐步實現燃氣從業人員專業考核“設施電子標準化、報考智能便民化、考紀誠信自律化”,提升考核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逐步將全省燃氣從業人員考核工作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燃氣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不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工作流程簡化和服務效能提升。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監督機制。燃氣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應對承諾內容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在培訓、考核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替學替考、抄襲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考核成績,并向社會公示公開。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的監督、指導,按照全省“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
第二十五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接受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設立對外監督投訴電話,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聯系地址:濟南市華能路89號山東質監綜合服務大廈2樓205室郵政編碼:250100 傳 真:0531-55692988綜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訓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評 審 部:0531-88023938 學術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