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安委會印發了《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明確了2個專題實施方案、9個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專題
(一)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電視專題片。專題片以專家解讀、系列訪談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闡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系統解讀安全發展、嚴守底線、強化責任、依法治理、改革創新、夯實基礎、嚴抓落實等重要內容,體現政治性思想性指導性,增強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專題片制作完成并報審后,發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集中觀看學習。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安排中央電視臺和地方電視臺播出專題片公開版。
(二)集中開展學習教育。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安排專題學習,加深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理解,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級分批組織安全監管干部和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開展輪訓,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作為重要內容,推進學習教育全覆蓋。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鮮活事例啟發思考,通過領導干部帶頭講、專家學者深入講、一線工作者互動講,推動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走深走實。
(三)深入系統宣傳貫徹。各級黨委將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納入黨委宣傳工作重點,精心制定宣傳方案,部署開展經常性、系統性宣傳貫徹和主題宣講活動,形成集中宣傳聲勢。中央和地方、行業主要媒體在報、網、端、微等平臺開設專題專欄,推出重點報道、學習文章、訪談評論等,深入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各級安委會辦公室結合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建設災害事故科普宣傳教育、安全法治宣傳和安全體驗基地,在有條件的社區公園、廣場、鄉村服務場所等設置專題展板等,以多種方式開展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宣講工作,積極推進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要結合曝光安全生產典型問題,強化警示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營造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松不得的社會氛圍。
(四)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會議制度,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精準治理、綜合治理,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本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盲區漏洞。各級安委會要制定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辦法,督促改進作風狠抓落實。建立健全企業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落實安全誠信、安全承諾、專家服務、舉報獎勵和輿論監督等措施,督促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在崗在位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五)有效防范安全風險。圍繞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堅持從源頭上加強治理,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重大工程項目實施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修訂完善安全設防標準。堅持創新方式加強監管,綜合運用信息化、大數據等現代化手段和“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等傳統手段,分行業分領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突出危險化學品、煤礦與非煤礦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整治,標本兼治消除事故隱患。要特別重視加強化工、橋梁、隧道、電力、油氣、水利、核電等重大工程和設施安全風險防控,強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安全責任措施落實,確保萬無一失。堅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結合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深化礦山安全監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筑牢防控安全風險的制度防線。
(六)加強安全監管干部隊伍建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向基層傾斜招錄政策,加大相關保障力度,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出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標準導則,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分級分類精準執法。要加強安全監管人才培養,組織開展大培訓,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引進急需緊缺專業人才,聯合教育部門加快安全生產學科建設,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題。
(一)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建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要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推動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2.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落實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責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訓、應急救援“五到位”。在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要在崗在位、盯守現場,確保安全。
3.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內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制度。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落實以師帶徒制度,確保新招員工安全作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班組和一線從業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
(二)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團隊。企業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機構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企業要持續提升安全管理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術團隊。到2021年底前,各重點行業領域企業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制全部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
2.強化安全投入。企業要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堅持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確保足額提取、使用到位,嚴禁違規挪作他用,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嚴格落實安全技術設備設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時更新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勞動保護,配齊并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
3.強化安全教育培訓。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崗位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和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充分利用國家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支持政策,加強企業安全人才培養。到2022年底前,省屬以上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通過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設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實現重點崗位人員“變招工為招生”。
4.持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類企業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和行業專業標準化評定標準的要求自主建設,從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續改進等八個方面,建立與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相適應、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重點的企業自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規范化。企業要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運行過程中,根據人員、設備、環境和管理等因素變化,持續改進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高危行業及規模以上企業均應完成自評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業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1.建立企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度。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針對本企業類型和特點,科學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定期組織專業力量和全體員工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持續更新完善。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評估,加強動態分級管理,科學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和等級,實現“一企一清單”。
2.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制度。企業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對安全風險分級、分類進行管理,逐一落實企業、車間、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任,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達到回避、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等重點環節,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2021年底前,各類企業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風險管控制度。
3.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報告制度。企業要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確保每名員工都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風險管控和報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制度,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要按照安全風險管控制度的要求,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定期向相關監管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四)健全完善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1.加強安全隱患排查。企業要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等重點環節的程序、方法和標準,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并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推動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與政府部門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等方式,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嚴格落實治理措施。企業要按照有關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并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閉環管理。2020年底前,企業建立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區和各類企業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一張網”信息化管理系統,做到自查自改自報,實現動態分析、全過程記錄管理和評價,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五)推動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理。
1.建立完善企業安全承諾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在進行全面安全風險評估研判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途徑,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落實主體責任、健全管理體系、加大安全投入、嚴格風險管控、強化隱患治理等情況。要加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完善和落實舉報獎勵制度,督促企業嚴守承諾、執行到位。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包括所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2.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對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以及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事故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2020年底前,修訂完成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制度。
3.提升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篩選一批專業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支持做大做強,為企業提供高水平安全技術和管理服務;同時加強監督管理,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技術服務機構評價結果公開和第三方評估制度,確保規范運作,切實為企業提供有效技術支撐。
4.充分發揮安責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深入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2019),通過實施安責險,加快建立保險機構和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2021年底前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全部建立安責險信息化管理平臺,2022年底前對所有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開展預防技術服務情況實現在線監測,并制定實施第三方評估公示制度。對預防服務沒有達到規范標準要求、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
(一)提升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1.嚴格高風險化工項目準入條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源頭管控,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科學審慎引進化工項目。涉及化工行業的省級、市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化工園區要結合現有化工產業特點、資源優勢、專業人才基礎和安全監管能力等情況,進一步明確產業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2022年底前,設區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對涉及光氣、氯氣、氨氣等有毒氣體(以下簡稱有毒氣體),硝酸銨、硝基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嚴禁已淘汰的落后產能異地落戶和進園入區;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升級,依法淘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產能。
2.提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管控水平。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要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含化工集中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工園區進行認定并公布名單,在認定基礎上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批準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并納入重點治理和監管范圍,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為A級的化工園區要予以關閉退出;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原則上要限制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要予以關閉退出。
3.深入開展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對于重大隱患要依法上報地方有關監管部門并實施掛牌督辦,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實現規范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回頭看”,2020年底前要對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紅、橙”的企業對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再次逐一進行核查,從源頭提升發證企業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企業、化工園區、監管部門信息共享、上下貫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4.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安全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嚴格行業準入,嚴禁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經營性運輸。強化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防撞報警系統相關標準貫徹實施,2022年底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全部強制安裝遠程提醒監控系統,實行運輸過程實時定位及路徑記錄。嚴格執行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車站以及與鐵路接軌的專用線、專用鐵路等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進行清理整頓。鼓勵化工園區內具有上下游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運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范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加強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組織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排查,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安全。
(二)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標準規范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經評估具備就地整改條件的,整改工作必須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實施搬遷的,在采取盡可能消減安全風險措施的基礎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納入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要確保按期完成。嚴格落實化工園區空間規劃和土地規劃,保護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禁止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布局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企業要保持足夠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嚴禁超設計量儲存,并盡可能減少儲存量,防止安全風險外溢。
2.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繼續推進“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建設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上述系統裝備和使用率必須達到100%,未實現或未投用的,一律停產整改。推動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最大限度減少作業場所人數。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已建成投用的必須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2020年8月前必須予以拆除。
3.深化精細化工企業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凡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但未開展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不得生產。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必須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按照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指導意見,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干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強化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要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時審查和修訂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滿足工藝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實有關評估建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停產整頓。
4.推動技術創新。積極推廣應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實現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降低高危崗位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加快新材料應用和新技術研發,研究生產過程危險化學品在線量減量技術路線和儲存數量減量方案,開發以低毒性、低反應活性的化學品替代高危險性化學品的工藝路線,開展緩和反應溫度、反應壓力等弱化反應條件的技術改造,積極推廣氣體泄漏微量快速檢測、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應器等先進技術方法的應用。聚氯乙烯生產企業按照《氯乙烯氣柜安全運行規程》和《氯乙烯氣柜安全保護措施改進方案》,進一步完善氯乙烯氣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5.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推進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管理指導意見,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建造、維護、監測標準,著力解決標準空白、滯后和標準執行不一致問題。制定出臺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標準等技術規范。
(三)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能力。
1.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每年至少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開展一次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事故教訓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對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開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補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實施意見,開展在崗員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并按照新上崗人員培訓標準離崗培訓,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點崗位職工(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完成職業技能晉級培訓,2022年底前從業人員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比例要達到30%以上;嚴格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學歷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2022年底前,化工重點省份和設區的市至少扶持建設一所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成立實習實訓基地。
2.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自2020年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人員應在2022年底前達到相應水平。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規定配備化工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嚴格精準監管執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計劃,進一步加大對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強化事故責任追究,經事故調查明確應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責。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建立企業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必須做出安全承諾并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不按規定作出安全承諾和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或安全承諾和報告失實的,要依法依規對有關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對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暫扣或吊銷安全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2.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培植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企業,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項目立項、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并減少執法檢查頻次。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內容和日常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有機結合,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
3.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結合本地區化工產業特點,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使用行為;全面整治違規違章問題,特別是強化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執法檢查;對發生過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對同類問題反復出現的依法從重處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的注冊生產經營范圍與實際是否一致,對于發現的問題企業,要認真甄別其行業屬性和風險,逐一明確并落實監管責任,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五)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1.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根據本地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規模等情況,配齊配強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達到在職人員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新入職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3個月,在職人員每年復訓時間不少于2周。鼓勵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到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各省和有關市、縣要建立聘請專家指導服務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檢查,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監管效率效果。
2.運用“互聯網+監管”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推進監管數據歸集共享,綜合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危險化學品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投用,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自動預警機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實現安全風險分類、分析、自動預警等功能。
3.強化社會化技術服務能力。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清單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導一批有能力信譽好的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水平。嚴格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對設計不合規、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第三方服務機構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強化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煤礦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1.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煤礦安全條例》,加快修訂《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實現煤礦安全領域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要求系統、整體、協同配套。
2.制定完善煤礦安全標準。界定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范圍,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配套支撐,構建新型煤礦安全標準體系。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頂板管理規定》《煤炭標準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堅持和鞏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驅動、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強化標準的監督執行,充分發揮標準對煤礦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的支撐作用。
3.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準確研判和把握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從技術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礦事故原因,有針對性地修訂監管監察和企業安全管理層面相關規章制度,及時堵塞漏洞、彌補缺陷。做好相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修訂工作,確保“放管服”改革落實到位、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監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實施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認真評估煤礦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實施情況,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并抓好組織實施。統籌制定“十四五”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實施和完成情況評估工作。
(二)推進落后產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進災害嚴重以及落后煤礦淘汰退出。持續推進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煤礦淘汰退出。積極推進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從資源合理開發的角度進行科學規劃,不符合規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停止生產建設,對列入當年退出計劃的煤礦嚴禁違規設置“回撤期”。嚴格監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暫時確需保留的少量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逐礦明確煤炭供應對象、開采范圍、開采時限,并向社會公告,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弄虛作假逃避關閉、違法生產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嚴格準入門檻。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60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止審批新建開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
3.規范小煤礦技改擴能。指導推動小煤礦多的地區制定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堅持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劃定開采范圍,實現機械化開采,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納入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方案擬整合技改擴能的小煤礦應停止生產,明確建設期限,抓緊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產。整合技改擴能煤礦應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環評等手續。不按批復設計施工、邊建設邊生產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
4.規范產能核定工作。新增產能必須實施產能置換,實現機械化開采。對實施機械化改造擴能的予以認可,對不合規的產能核定進行清理糾正,災害嚴重礦井的產能只減不增;支持優質產能釋放,對僅通過增加采煤工作面個數提升生產能力的不予認可,對存在采礦、用地、環保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的煤礦增加產能不予認可,防止違規核增產能、盲目擴大產能。適時修訂《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
(三)持續開展“打非治違”行動。
1.將“打非治違”工作貫穿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過程,同步推進實施。重點打擊整治以下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1)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未淘汰的落后產能;
(2)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應急預案編制不完備的;
(3)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4)超層越界開采或違規開采保安煤柱,以假圖紙、假密閉等隱瞞作業地點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設備、工藝的;
(6)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完善、運行不正常;井下違規放炮、動火,瓦斯超限作業的;
(7)火區、高冒區、采空區等隱患排查治理和密閉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災害嚴重礦井未落實限產、減人、緩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員多且未采取“一優三減”措施的;
(9)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自然發火和水害嚴重礦井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的;
(10)已公示列入當年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仍以“過渡期”“回撤期”名義違規生產的;
(11)停產停工礦井違規復工復產,技改礦井不按設計方案和批準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違規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綜合運用處理處罰、通報、約談、問責、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行刑銜接等措施,依法進行懲處。建立跨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對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范圍處置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多個部門的,要及時協商處理,嚴防互相推諉。
(四)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意見》,實施“零死亡”目標管理。推動煤礦企業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實施安全風險預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承諾、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明確安全責任、完善內部考核、強化責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責、層層負責、各負其責”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健全完善“明責、知責、履責、問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運行機制。
2.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落實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產煤市縣應配備熟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干部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將煤礦安全生產同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機構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配齊配強專業監管力量。按屬地監管原則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隱患實行跟蹤問效、一盯到底。明確每一處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杜絕監管盲區,克服監管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安全監管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部門。
3.認真落實屬地監管和國家監察責任。堅持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原則,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監管措施,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責,嚴格落實國家監察責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礦安全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定期聽取有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推動安全責任落實。
4.實行監管監察領導干部聯系指導制度。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完善領導班子聯系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工作機制,明確聯系指導范圍和職責,定期開展幫扶指導服務;對聯系指導、明查暗訪等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下達督辦函或監管監察意見書,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必要時可依法約談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
5.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舉報制度。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制定《煤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廣泛發動群眾特別是企業內部職工及家屬舉報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6.強化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積極探索事故調查機制,對較大事故實行省級煤礦安監局現場督辦或提級調查。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落實事故結案一年內整改評估公開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近三年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評估和責任追究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向地方政府通報。落實事故警示、通報、督辦、約談、現場會、聯合懲戒、整改與“回頭看”七項制度,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公開約談。做好事故分析工作,總結事故規律特點,提出針對性防范措施建議。完善煤礦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強化人身傷害事故和典型非傷亡涉險事故的統計報告。
(五)加大煤礦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強化重大災害治理能力建設。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重大災害治理機構和隊伍,配備滿足災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保障治理所需的資金投入,配備完善災害治理所需的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災害治理相關的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2.堅持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引導煤礦企業牢固樹立區域治理、綜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災理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做到抽掘采平衡。開展重點地區礦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別要督促兼并重組煤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推廣水患區域“四線”(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管理。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裝備微震監測系統,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要裝備應急救援的潛水泵排水系統。沖擊地壓礦井要提高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的科學性,提升沖擊地壓監測預警能力,落實核減產能、“三限三強”等防沖措施。
(六)推進煤礦安全基礎建設。
1.提升煤礦企業法規標準的執行力。開展“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以學習培訓“一規程三細則”(《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法規標準為切入點,推動煤礦企業重制度、敬規則,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全面對標對表、自查自糾、整改落實,強化從業人員法治意識和法規執行力,全面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健全煤礦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煤礦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和災害特點,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和企業安全生產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有關制度、規程措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嚴格兌現獎懲,確保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和規程措施真正落實。
3.推進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持續提升。制定《進一步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的指導意見》,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勞務派遣工。在煤礦行業貫徹落實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行動提升計劃,加大對煤礦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基本實現煤礦“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達到一般從業人員學歷初中以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大專以上。完善煤礦主要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班組長安全技能提升專項培訓,強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考試,推進逢查必考常態化。
4.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煤礦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建立和實施重大風險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預警信息會商及分級發布制度,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做到風險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健全隱患自查自改閉環管理機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5.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縱深發展。制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將安全生產承諾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實行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升級評審管理制度。對煤礦進行分級現場考核,強化標準化動態監管,持續開展達標煤礦現場抽查,推動煤礦標準化動態達標。
6.提升應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礦安全應急響應機制,提升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精準性。推進煤礦救援裝備建設和救援隊伍戰斗力提升。加強煤礦應急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強化煤礦調度中心建設,發揮調度中心參謀部、指揮部、作戰部的樞紐作用,賦予井下班組長、調度員等緊急情況撤人權。
(七)推進煤礦安全科技創新和“四化”建設。
1.加快推進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設煤礦企業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一張網”,2020年將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的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工業視頻監測系統和重點地區的沖擊地壓、水害監測數據接入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所采集的各類數據進行“智能分析、預知預判”,為監管監察工作提供智能輔助決策。開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統,鼓勵企業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實現煤礦企業超產量、超強度、超能力等重大隱患的遠程巡查及防控。
2.全面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貫徹落實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爭取相關政策及資金、科技立項支持,爭取將煤礦智能裝備和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列入國家“十四五”科技發展規劃。重點推進大型煤礦開展系統性智能化建設,對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礦井,優先開展智能化采掘(剝)和危險崗位的機器人替代,建設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礦,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礦井。
3.加強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和先進技術推廣。研究建立煤礦深部開采與沖擊地壓防治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遴選,引導推進煤礦企業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應用。開展煤礦安全科技進企業等活動,推進煤礦企業和科研院所積極開展重大災害治理技術交流合作,推廣應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沖擊地壓治理、防滅火等先進適用技術裝備。
4.推進煤礦裝備更新換代。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加大煤礦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力度,強制淘汰不具備安全保障的設備。推進煤礦重要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礦重要設備出廠、入庫、入礦、使用、檢修、報廢各環節動態數據鏈,為設備安標驗證、使用維護、監管監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撐。督促各地正常生產建設煤礦2020年完成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全面提高系統準確性、靈敏性、可靠性、穩定性和易維護性。加快煤礦井下先進定位技術應用,推廣井下人員、設備精準定位技術,為杜絕“三違”、應急救援、“互聯網+監管”、智慧礦山建設提供基礎和技術支持。
5.全面推進落實煤礦“一優三減”措施。指導各地制定出臺“一優三減”實施方案。建設項目設計的生產工作面個數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2018)規定;生產礦井逐步實現“一井一面”“一井兩面”;不符合《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員限員規定》要求的煤礦,不予核增生產能力、不得通過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督促煤礦企業實行班隊長、安全員井下現場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業,實行采區和采掘工作面限員管理,升級改造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實現人員精準定位和超員監測預警。
(八)著力提高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1.堅持嚴格規范精準執法。牢固樹立執法意識,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執法。認真落實煤礦分類精準監管監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點,找準薄弱環節,立足防范事故,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堅決整治安全檢查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壓實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責任,切實提高執法檢查質量和效能。緊盯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時段,適時調配執法力量組織開展跨區域“靶向”精準異地執法和集中執法。落實計劃檢查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監管執法文書制作,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開展執法互查互檢等工作,持續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扎實開展重點執法、專項監察、集中整治、打非治違等專項執法活動,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懲處,切實通過執法推動企業守法。
2.建立信用監管監察機制。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內部安全檢查,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和安全風險防范機制。推行安全承諾制度,推進安全信用分類監管監察,依據企業信用情況,采取差異化監管監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許可、標準化創建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在依法嚴厲處理處罰的同時,實施聯合懲戒,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失信主體在項目核準、設計審批、安全許可、從業資格準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發現上級企業違規向煤礦下達超能力生產經營指標的,按規定嚴肅問責追責。
3.強化對“關鍵少數”問責追責。緊盯煤礦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將其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過程追溯制度,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追根溯源,由事見人開展責任倒查,逐條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追責。
4.強化監管監察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和拓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系統功能,確保全部執法活動納入系統進行統一管理;開發建設統一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實現監管監察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數據網上統計和分析,做到監管監察執法信息互聯互通。推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等信息系統使用。持續做好煤礦安全基礎數據平臺的維護管理,督促企業及時更新相關數據信息。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管監察的制度。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對監管監察執法工作進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時發現解決執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用好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工業視頻等聯網系統,推進遠程非現場檢查,提升執法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為監管監察執法信息化建設提供人財物保障。
五、非煤礦山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
1.加快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適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加快推動修訂礦山安全法,重點修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等部門規章。推動非煤礦山集中的省份及設區的市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重點解決安全生產區域性突出矛盾和問題。
2.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標準。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制修訂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安全生產標準。推動出臺煤系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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