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
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唐志峰,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車輛駕駛員,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2.韓仲國,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
1.馬開衛,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丁立東,中共黨員,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儲運部),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鄒再強,中共黨員,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玉鵬,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陳會海,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押運員,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馬曉波,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張傳劍,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運管科科長。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
2.葛壯吉,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運管科副科長。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
3.孟輝,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
4.王衛強,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管科科長。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
5.徐洪光,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綜合稽查大隊大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
上述(二)至(四)有關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其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韓瑞,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黨支部副書記、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
2.李景濤,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黨支部書記、副大隊長。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管理崗位九級職員。
3.馮兆勝,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李獻榮,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魯守寶,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市場監督管理局黨支部書記、朱蘆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6.秦永升,中共黨員,臨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黃杰,中共黨員,臨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田利利,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科工作人員。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為管理崗位十級職員。
9.陳勇,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管理崗位九級職員。
10.遲雷,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11.湯海山,中共黨員,臨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褚夫寬,中共黨員,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現役)。給予其警告處分。
13.朱樹干,中共黨員,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黨委常委、防火監督處處長(現役)。給予其警告處分。
14.劉清暖,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經貿發展局黨支部副書記、副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盧曉光,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經貿發展局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李建文,中共黨員,臨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7.劉昌迎,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副局長,現建設局副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朱豫,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副局長,現規劃局副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9.趙月峰,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局長,現規劃局黨支部書記、局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0.魯統貴,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朱蘆鎮政府科員,在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幫助工作期間曾任監察大隊大隊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其記過處分。
21.王運玨,中共黨員,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主任科員。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2.李聯軍,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黃建軍,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4.陳廣成,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書記。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5.孫玉新,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區直屬機關黨委委員、經貿發展局黨支部書記,管委會副主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6.牟春林,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區財政審計局黨支部書記,管委會副主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7.陳之軍,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8.趙志德,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9.劉賢軍,中共黨員,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中所涉及的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山東大齊石油化工設計有限公司、臨沂市華廈城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濟南華源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山東瑞康安全評價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處罰意見。由臨沂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山東大齊石油化工設計有限公司、臨沂市華廈城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由省安監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山東瑞康安全評價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提請吊銷濟南華源安全評價有限公司評價資質。
五、同意對河南省有關單位和人員處理意見。鑒于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未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河南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對相關企業及其人員未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進行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對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人員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和處分。
六、責成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臨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臨沂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送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七、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臨沂市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八、臨沂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抄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總工會,省檢察院。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2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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